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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清算分类

来源:仔深养生
第1种观点: 1、土地的计征方式分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1)有合同、的核实征税(2)无合同的核定征税2、包括预征制和清算制。(1)核定就是固定一个率,除非特殊情况不做清算。(2)预征就是预先核定警戒增值率,最后还需清算,预征率肯定低于核定征收率。不同房型有不同的土地税率。一、两种计算法带来的不同税负结果湖北省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2012年6月30日,土地清算项目总建筑面积124326.5平方米,不可售面积6078.34平方米,可售面积118248.16平方米,已销售面积99670.04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已售31363.73平方米,非普通住宅已售27432.49平方米,其他开发产品(包括门面房、车库等)已售40873.82平方米,未出售面积18578.12平方米。经核实,该单位2006年1月1日~2012年6月30日期间,实现销售收入285.56万元,其中:普通标准住宅4018.75万元,非普通标准住宅3829.78万元,其他开发产品18637.03万元。在该项目土地清算中,按发生合理总成本在已售、未售产品之间分配,已售产品应分摊的扣除项目金额为24721.54万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409.48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4455.96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786.54万元(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496.47万元,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3573.09万元,土地增值总额=285.56-24721.54=17.02(万元)。二、土地的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方法为:无购房的按照房管局评估价总额的3%。第二种方法为:有的征收方法,其税率为:1.增值额未超过50%的征收增值额的30%;2.增值额为50%~100%的征收增值额的40%;3.增值额为100%~200%的征收增值额的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征收增值额的60%。以一套2年前购入价300万元、卖出时房管局的评估价为350万元的物业为例计算,其土地如按照无购房的情况交易的话,需缴纳房管局评估价的3%,则为10.5万元。如果按照有购房的按累进制征收的话,增值了50万元,税率为30%,减合理费用后,约15万元。

第2种观点: 土地清算时间规定如下:1、凡符合应办理土地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清算表》;2、凡属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下发《土地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的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清算)。综上所述,符合应办理土地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清算手续。【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3种观点: 土地清算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下面分别称为甲计算法和乙计算法。这两种方法纳税人不能任意选用,但不同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给纳税人带来的税负却不同。甲计算法,指在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先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车库和其他房开产品等,单独采用房开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或房开产品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分别计算各房开产品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据以计算各房开产品应纳的土地。持甲计算法观点的纳税人,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计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乙计算法,指在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车库和其他房开产品等)为单位,先统一核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然后再按房开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或房开产品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和车库等其他房开产品中分配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据以计算各房开产品应纳的土地。持乙计算法观点的纳税人,依据是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土地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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