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普通意义上的房屋承租人已丧失了被拆迁人资格,无法分享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屋补偿部分,但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关公坊的承租人是例外。公房承租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实质上是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关系,公房名为租赁,但承租人享有的是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物权权利。既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也有提出意见、陈述、申辩、参加听证和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