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或维修、更换所需费用。
(五)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领取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享受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十一)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十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三)安置相关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上述
(一)至
(九)项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至
(十三)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各项待遇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