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来随时清偿,指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以其财产来进行清偿;但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则先清偿破产费用;如果是不足以全部清偿的,则按照比例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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