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一般由共同受益人承担,也可由共益人协商由某个共益人承担。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一、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体现在哪里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对直接因担保财产产生的破产费用的清偿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可以在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清偿。因此,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谁受益谁付费的公平原则,直接因担保财产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担保物权人承担。
2、管理人执行职务而产生的费用也应先于物权担保债权受偿。破产管理人有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职责,履行这些职责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产生,当然也包括担保权人,并且对破产程序的进行顺利与否产生重要影响。
3、对于诉讼费应当由担保物的变价款中优先清偿。理由在于根据2015年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破产案件的申请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4、担保物的债权应当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破产法若规定共益债务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无疑否定了担保物权的立法宗旨。并且,共益债务相比破产费用而言并不会直接阻碍破产程序的进行。
二、怎么认定破产共益债务
1、民法典对破产共益债务如何认定没有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共益债务包括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我国对于公司破产后,公司债务清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对于公司破产后,公司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